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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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8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推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经验做法,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法,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更好预防和阻止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遭受不法分子侵害,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为郭某某遗弃案,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隋某某故意伤害案,文某甲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侯某被故意伤害案及李某贩卖毒品案。这其中既包括故意伤害、盗窃等刑事案件,也包括抚养费纠纷等民事案件;既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举措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社会,也着力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失管、失教等问题。
本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三个鲜明特点:一是此次选编案例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的调查评估与分类施策。二是以合作联动为基础,汇聚专业力量凝聚保护合力。三是在高质效办好个案的基础上,注重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逐步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同时将家庭教育指导和督促监护、关护帮教、临界预防、被害人综合救助、控辍保学等工作相结合,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据了解,自2021年5月31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来,检察机关大力促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202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向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7.2万人;对于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依法支持相关个人或者单位提起变更、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工作站,链接专业力量,组建指导团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家庭教育指导是推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必须高度重视、持续推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监督、支持、推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监护人监护意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撑起家庭“保护伞”。
案例一
郭某某遗弃案
——部门联动解决监护困境,助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郭某某、田某某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彤,因田某某长期在外务工,郭某彤自出生后随父亲郭某某生活。2021年8月,郭某某、田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郭某彤归郭某某抚养。同年10月22日,郭某某因生活拮据一时冲动将郭某彤(3周岁)遗弃至某村委会,直接赴外地务工后无法联系。2022年8月23日,郭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做法与成效
(一)联合开展走访评估,找出监护问题症结。为了解郭某某犯罪成因,偃师区检察院到郭某某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对监护情况进行评估。经了解,郭某某无稳定职业,投资失败欠下债务,因离婚致心情抑郁,加之长期独自抚养郭某彤,在生活、心理的双重压力下产生逃避抚养义务,遗弃郭某彤,外出务工挣钱的想法。调查发现,案发前郭某彤与母亲感情疏离,与父亲有较好的亲子关系基础,案发后郭某某认罪悔罪,有继续抚养郭某彤的意愿。经与妇联、团委会商评估,该案具备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改变郭某某监护行为的可能,决定对郭某某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三)持续进行跟踪回访,落实教育指导效果。偃师区检察院建立“二查二评一跟进”家庭教育指导回访机制。“二查”即查郭某某家庭生活状况,通过上门谈话、走访邻里等方式,了解家庭收支、监护表现等情况;查郭某彤身体精神状态,聘请儿童督导员到郭某某家中,检查亲子互动课程完成进度,到郭某彤所在幼儿园查看其行为表现、情绪状况。“二评”即评估郭某某监护观念是否转变,监护能力是否提升;评估郭某彤心理阴影是否消除、身心状况是否改善。“一跟进”即跟进了解家庭教育指导效果。通过跟进回访郭某某已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亲子关系融洽,家庭教育指导质效明显提升。
三、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遗弃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对监护人作出刑事处罚,还要注重发掘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家庭问题,因案施策予以帮助指导,推动监护责任落实。通过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措施,重塑监护人监护理念,提升监护能力。同时,动态评估指导效果,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检察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格局,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见成效、显实效。
案例二
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
——构建全链条、跨部门工作机制,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最优化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马某某(女,16周岁)伙同丁某某(女,16周岁)在某酒店公寓房间内,盗走张某iPhone14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22元)。后二人通过事先获知的密码,将张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300元转至丁某某支付宝,并将手机销赃得款6750元。2023年2月,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他人以“拉车门”方式盗窃现金640元及鞋子一双。2023年2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0日,海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做法与成效
(三)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系。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在办理案件基础上,制定出台《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指引》,将全区17个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各类案件全部纳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范围,不断细化工作流程和事项,形成完整工作体系。同时,以政府购买心理咨询等社会服务,吸纳大学生志愿者、女律师妈妈志愿者、银发护苗工作室团队等形成治理合力。当前,相关社会组织正在有重点地强化城乡结合部小学高段家庭父母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截至目前,已开展相关活动60余次。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家庭问题的显现和改善需要一个过程,司法机关应当联合相关社会组织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接续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构建“全链条”分类分层干预体系,提升指导帮助工作质效。通过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横向联动,集合专业优势,实现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与家庭环境改善相互促进,并通过个案的不断积累探索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健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体系。
案例三
隋某某故意伤害案
——人大代表跟进督促监护,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9日,隋某某(男,17周岁,系高一学生)陪同父亲隋某甲就诊时因排队问题与两名被害人发生争执,殴打该二人致轻伤,后双方当事人和解。鉴于隋某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2022年6月2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对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因隋某某在考验期内认真接受帮教,积极悔改向好,遵守法律法规,2022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对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人大代表积极链接各类社会资源,持续跟进对隋某某的精准帮教,深入参与对其父母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2023年9月,隋某某顺利考入大学。
二、做法与成效
(一)人大代表参与监督办案,促推案件当事人矛盾化解。本案系隋某甲与他人言语不和冲动所致,隋某某为帮助父亲与对方发生厮打。在侦查阶段,隋某甲因鉴定程序等问题对被害人伤情多次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因此拒绝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检察机关受案后,邀请“春雨联盟”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和释法说理工作。人大代表多次与隋某某及其父母谈心交流,隋某某和隋某甲真诚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二)精准帮教+动态督促监护,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升学。因隋某某面临高考,检察机关制定精准帮教方案,通过每周线上联络、每月家访、心理疏导等方式,对隋某某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跟进指导。针对其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父亲独断、漠视亲子关系、母亲缺乏话语权、唯成绩论等问题,检察机关向隋某某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委托家庭教育指导专家进行针对性指导,为隋某某营造和睦、温暖的家庭氛围。六个月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依法对隋某某宣告不起诉。隋某某当年高考失利后,检察机关联合人大代表、心理咨询师等组成帮教团队对其持续提供心理疏导、监护支持,隋某某于次年顺利考入大学。
(三)代表履职与未检工作良性互动,共筑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防线。在人大代表的积极推动下,检察机关、妇联会签《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依托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协同办公室,积极引入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同时建立“1+3”枢纽型家校社共育“家庭学堂”,以四级人大代表为纽带,将未成年人保护覆盖到社区、学校、家庭。
三、典型意义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暴露出的家庭教育问题,检察机关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并不断进行动态调整,有效提升督促帮教的实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牵动社会各方力量,促进多方联动,为督促监护工作提供专业帮助,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案例四
文某甲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守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让离婚家庭监护不缺位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文某与周某离婚,约定由父亲文某抚养女儿文某甲(6周岁)并承担全部抚养费。2022年初,文某因失业致经济窘迫,多次和周某协商变更抚养费承担方式未果。同年6月,文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周某以离婚协议已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经文某甲申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为督促周某主动承担抚养义务,检察机关开展督促监护过程中多次释法说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周某转变思想,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自2022年7月每月向文某甲支付生活费,负担相应比例的教育、医疗费用并主动进行探视、陪伴。
二、做法与成效
(一)开展监护状况调查,为依法支持起诉提供帮助。为了解文某甲监护状况,检察机关围绕其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等走访调查,协助收集文某甲抚养费追索理由是否具有正当性,周某是否具有负担能力等证据。经调查发现,文某因经济收入减少致使独立抚养女儿较为困难,且其忙于生计,对女儿关注较少,周某离婚后有稳定收入,但很少探视女儿。心理评估显示,文某甲自卑敏感、撒谎易怒、亲情淡漠,与其缺乏母亲关爱和教育、父母存在积怨矛盾等高度关联。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妨碍文某甲在必要时向周某提出支付部分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周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文某甲诉求合理,遂依法支持起诉。
(二)督促监护促推和解,化解矛盾减少亲子隔阂。针对周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监护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向其制发“督促监护令”,告诫其仍负有对文某甲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阐明监护缺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带来的影响和危害,责令其反思自身问题,对文某甲多加关爱、教导,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按期支付抚养费。通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和引导督促,周某逐渐转变态度并认识到其作为母亲的责任,自愿签署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承诺书,并与文某甲就抚养费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承担抚养费并负担相应比例的教育、医疗费用。
(三)社会支持凝聚合力,家庭教育助力修复关系。办案中,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社工组织等力量,从调整沟通方式、改善家庭氛围等方面为周某、文某制定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针对周某与其女儿沟通欠缺等情况,指导其增强沟通意识、培养沟通技巧,拉近母女距离。针对文某陪伴不足等问题,指导其重视女儿需求,增加亲子互动,向女儿传达亲情温暖。在后续回访中,周某已按时给付抚养费并定期探视,文某多有陪伴,目前家庭氛围、亲子关系良好。案后,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省检察院、省妇联会签的《关于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协作的十项举措》,牵头与当地妇联、民政等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教育指导协作机制》,推动整合各方资源力量,从家庭教育层面做实儿童权益保障。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应当充分重视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修复亲子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通过调查评估找准监护存在的问题,个性化开展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父母改变“不想管”“不愿管”的失职态度,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又避免父母子女因“对簿公堂”增加隔阂、激化矛盾。
案例五
侯某被故意伤害案
——凝聚多方合力督促监护,避免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
一、基本案情
侯某(男,17周岁)系中专学校在读学生。2023年1月7日凌晨,侯某在KTV内喝酒娱乐过程中,因醉酒走错包间,与郝某某发生争执,郝某某使用包间内的干果盘将侯某面部砸致轻伤。2023年6月14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郝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20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做法与成效
(一)依法履职,深挖案件背后的家庭原因。针对本案中反映出的部分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问题,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强化监督管理,并对侯某的家庭情况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侯某自幼父母离异,在侯某初中毕业未考上高中后,其母亲十分失望,动辄对侯某打骂,侯某感到家庭环境窒息,遂沉迷网络,结识社会不良人员,有时夜不归宿并出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如不及时修复监护关系,侯某容易遭受侵害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督促监护,“检察家庭教育课堂”助力修复亲子关系。针对案件背后映射出的家庭问题,检察机关向侯某母亲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情感需求,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检察机关将侯某家庭纳入“检察家庭教育课堂”,定制心理辅导、线上帮助、亲子活动等多样化督促监护工作方案。经过为期三个月的跟踪督促,侯某母亲转变家庭教育观念,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亲子关系得到极大修复。侯某逐步摒弃不良行为、自觉净化社交圈,顺利完成中专学业并进入企业工作。
(三)多方合力,深度联动助推督促监护取得实效。为了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检察机关会同妇联、教育等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建立东丽区涉“未”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实施意见》,建立集心理疏导、跟踪矫治、家庭教育指导、控辍保学、就业扶助、亲子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涉“未”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通过全流程“陪伴式”的教育指导,帮助多名涉案未成年人修复亲子关系,重建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要深度剖析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与家庭监护问题的关联性,以“督促监护令”为抓手,依法履职,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识到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可以凝聚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力量,全流程帮助家庭提升监护能力,重建亲子关系,避免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
案例六
李某贩卖毒品案
——全面调查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破解“共同事实抚养家庭”监护难题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李某(女,17周岁)听从男友邢某安排,以中间人角色向栾某交易冰毒1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9月10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同年12月30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十个月。因李某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均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为确保监督考察和帮教效果,鹿邑县人民检察院遂委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帮教。考验期满后,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做法与成效
(一)发挥“三测一谈”工作法,聚焦“多人管”变“无人管”,问题症结明晰化。中原区院针对涉案家庭情况评估探索“三测一谈”工作法:即测监护情况、测亲子关系、测家庭教育,明确监护干预重点,进行靶向发力。本案中,李某同时被5个家庭共同抚养。为查明李某的监护教育情况,检察官借助“三测一谈”工作法,组织李某及其5家共同抚养人开展家庭会谈。了解到李某父母早逝,且祖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遂由李家另外5兄弟共同照看。后李某得知自己身世,安全感和归属感严重缺失,结交身世经历类似的邢某并恋爱,同时产生逃课、文身、吸毒等不良行为。李某虽由多人抚养照看,但监管教育主体缺失,“养父母们”同时介入对李某的监督管理,相互之间边界感不明,李某时常处于混乱的监督教育环境中,看似“多人管”、实则“无人管”。
三、典型意义
每个涉罪未成年人背后都有不可忽视的家庭原因,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家庭监护及家庭教育状况应精准发现问题、详尽调查、全面评估,并提供“个性化”指导。对于类似本案的特殊和复杂家庭,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聚焦问题症结,明确监护主体,“刚柔并济”督促履行职责。同时充分争取社会支持,善于链接专业力量,积极探索建立“本土化”工作机制,以司法保护引导社会各方助力家庭保护。